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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

市认定类

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

分类:
市认定类
2019/03/19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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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总部企业:  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和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总部企业:  

 

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和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规定条件,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二、具体内容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申报要求: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1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市政府核定后,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的总部企业。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四)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复查的总部企业,将根据其核定为总部企业时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查。  

(注:在2018年核定通过,并且以2017年度数据申请核定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系统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总部企业统计核算范围  

《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二)关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实施办法》所称形成本市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和控股企业(只包含一、二级子公司)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三)关于不重复统计原则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四)关于不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原则  

《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与市级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原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获得总部经济企业资格或奖励补助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月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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