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项目内容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一)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1.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予以研发资助。资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的企业。
2.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简称入库企业)资格。到期未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企业,入库企业资格失效。
3.市科技创新部门设立入库企业审核行政服务事项,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资格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入库标准与条件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设立。
4.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5.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三)给予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用于补偿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已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申报的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包括研发项目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录等),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九)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八、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