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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坪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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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 政策内容

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针对首次研发生产并经非关联用户使用的产品,按照其实际营业收入的20%给予奖励,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对其他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每年最高100万元。

2.10.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在坪山区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已实现产品批量生产;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产品上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申请资助单位的项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国内同类产品首次研发生产;

(五)申请产业化项目资助的奖励基数为项目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的6个月内的营业收入。

2.10.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证明项目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料,如专利证书、版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证书等资料;

(六)项目产品首次研发生产销售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0.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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