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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配套资助

坪山区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配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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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 政策内容

对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2.13.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智能制造)的认定标准;

(二)已获得深圳市专项资金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3.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资助金额证明材料(立项文件、拨款凭证);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3.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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