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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坪山区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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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政策内容

对落户坪山区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22.2 申请条件

2.22.2.1 申请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具有正规的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三)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2.22.2.2 具体资助标准:

(一)在坪山区新注册不满1年且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

(二)其他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服务机构,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22.2.3 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2.22.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机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发票;

(六)机构人员名册、个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八)机构上年度业绩报告(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九)获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的承诺书;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2.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坪山区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