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1 政策内容
对新注册和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专利商标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落户支持。
2.23.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四)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2.23.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六)专利、商标及版权近三年代理合同(成立不足三年的按照成立以来代理情况提供资料),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介绍;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3.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