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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坪山区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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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资助8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资助5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资助30万元。

2.24.2 申请条件

(一)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申请单位需为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机构,且有5名以上专职运营人员;

(四)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拥有联盟章程以及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五)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六)联盟举办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

(七)科技创新联盟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或企业标准联盟、创客联盟、众创空间联盟等创新创业领域的新型联盟。

2.24.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联盟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联盟运营单位的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联盟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批文等证明文件、联盟章程、申请单位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责任承诺书;

(六)联盟专职运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在坪山区内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研讨培训、产业研究等联盟职责相关的活动证明材料;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4.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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