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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

坪山区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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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1 政策内容

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29.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已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

(三)合作产生的成果必须在坪山区落地;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内或本年度签订。

2.29.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及;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等;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作单位向当地政府提交的项目申请书;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合作项目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十)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9.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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