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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坪山区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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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 政策内容

对在区内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2.33.2 申请条件

2.33.3.1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主要包括教育、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开展的科研活动,并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不含社会类科研活动。

2.33.3.2 申请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开展的科研活动已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

2.33.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项目下达文件、授权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3.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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