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政府项目申报:信息化专项扶持
第十条信息化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两化融合“贯标”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已获得深圳市两化融合贯标扶持的以下企业:
⑴国家和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
⑵获得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深圳市评定扶持金额的100%给予扶持。
(二)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开展了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工作,且获得深圳市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100%给予配套。
(三)“互联网+”小镇创建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开展了“互联网+”小镇创建工作,且获得深圳市配套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100%给予配套。本条款适用本政策出台前已获深圳市配套扶持的企业。
(四)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企业在实施信息化项目中,支付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软件(工业过程自动化中的采集、控制、监测、分析等软件系统,必须在合同中单独计价)、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包括但不限于ERP、OA、PLM、PDM、CRM、MIS和HR等项目)、咨询和监理费用。软件正版化、桌面虚拟化和UG、NX、CAD类辅助设计软件等项目除外。本项扶持需经专家评审。
2.扶持标准:
扶持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企业一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