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政府项目申报:展会专项扶持
第十四条展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自行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如市级扶持未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1:1比例配套扶持;如市级扶持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60%给予扶持。一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为3万元。一个企业1年扶持总额最高为30万元。
(二)区政府组团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加的展会。
2.扶持标准:
对参加展会产生的商务、物流及展位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