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政府项目申报:总部企业专项扶持
第十九条总部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新设立总部,并在龙岗区汇总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中的服务业企业;
2.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评选);
3.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企业(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组织评选)中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4.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选)中的商业连锁龙头企业;
5.深圳连锁经营50强(由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评选)的商业连锁龙头企业。
上述企业评选排名以企业提出扶持申请的当年或上一年公布的排名为准,企业应在新设立总部的当年或第二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1.对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深圳连锁经营50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述扶持范围的单个申请主体仅可申请上述一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