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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零售业专项扶持

龙岗区零售业专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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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政府项目申报:零售业专项扶持

 

第二十四条零售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被评为上一年度“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提出扶持申请。  

2.新建成开业的商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  

3.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连锁门店的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  

5.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的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连锁超市;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品牌连锁门店的连锁餐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自营连锁餐饮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评得“中国连锁百强”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评得“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2.对新建成开业的商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在建成开业一年后,按购物中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对购物中心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3.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分店是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法人企业,在分店项目开业一年后,按该分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注册地在深圳市(非龙岗区)的,按该分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4.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60万元奖励;零售企业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3个百分点再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社区连锁超市和连锁餐饮企业开设的社区连锁餐饮店,在开业一年后,按连锁店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比例给予连锁零售企业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额最高为20万元。

龙岗区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