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中小微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助力中小微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和有关文件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四条 获得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和微型企业法人;
(二)在定点云平台首次购买云服务。
第五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定点云平台首次购买云服务产生的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在单个定点云平台购买云服务实际费用的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