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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扶持总部

​罗湖区扶持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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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政府项目申报: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本细则第四条所涉及税收、产值规模等事项,对新迁入企业可参照其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执行。  

 

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申请第九条资金扶持的,需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三)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费用发票。  

 

第十八条申请装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装修合同。  

 

第十九条申请项目引进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以上;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三)引进企业的相关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原件(按税种);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引进确认函。  

 

第二十条本细则第六、十一、十二条由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其它条款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受理。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网上办理流程  

1.办事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  

2.办事人阅读扶持政策,自查办理条件。  

3.办事人在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电子材料。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预审不通过则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正的材料。  

5.预审通过后则通知办事人提交纸质材料后正式办理。  

 

审核  

第十六条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外,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按照部门初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核准拨款进行。  

 

第十七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个人申请后,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需要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由受理部门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或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经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查企业和个人有无重复申请,对发现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申请两项或以上扶持政策的,按“从高原则”提出扶持意见。  

 

第十八条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分管产业部门的副区长出席,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审议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一)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报请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二、三、四季度的季度末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经联席会议审定的资金扶持意见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对资金扶持意见向办公室提出异议,由受理企业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办公室报备。经调查证明异议成立的或企业不配合调查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由受理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结果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和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后核拨。原则上在每年九月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六月至当年六月受理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扶持政策。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同一企业或个人申请同一事项原则上不超过三次,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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