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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本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

2020年本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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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000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出炉!

为鼓励本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0 年在深实现稳定发展,按照深圳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出台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0年在深实现稳定发展,按照深圳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得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二)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增速20%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含1亿元,增速含20%,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12月的月报数据为准);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按照2020年新增营业收入增量的1%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致函市统计局进行数据一致性审核。市统计局负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审核结果。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统计局反馈的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与国库对账,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奖励:

(一)申报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逾期项目未验收或者项目验收单位逾期验收完成后未满1年;

(二)申报单位此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且自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不满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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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