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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上市企业补贴/资助

福田区上市企业补贴/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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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18年福田区上市企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500万元;

(2)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属于专业服务业、外贸综合服务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获认定的上一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全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直接视同福田区总部企业,可同时申请市区总部企业相关支持项目。

 

二、支持项目

(一)【辅导备案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在有关监管机构辅导备案的企业。

2、支持额度: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注: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辅导备案完成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二)【完成上市辅导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监管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

2、支持额度:给予13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境内上市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2、支持额度: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境外上市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

2、支持额度: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五)【新三板挂牌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进入新三板的福田企业,挂牌满12个月后。

2、支持额度:给予最高60万元一次性支持。

 

(六)【购房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2、支持额度:按实际购房价格最高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

 

(七)【贷款贴息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对完成上市辅导企业获得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的。

2、支持额度:按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年度不超过150万元。

 

(八)【上市服务机构支持】

1、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后,辖区中介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上市专项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境内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上市服务机构。

2、支持额度:给予每机构每项目最高5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持。

 

(九)【专题活动支持】

1、项目说明:2018年1月1日后,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促进企业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

2、支持额度: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上市、挂牌支持、上市公司购房支持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地方经济贡献的限制;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充说明

(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原则框架内微调当年受理种类、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单位应按最新公布内容准备相关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享受本政策支持后,可以申请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限制和除外条款规定,申请企业应认真理解、综合考量后提出申请。受理和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网上申报系统中记录的时间先后决定受理的项目,对其他限制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走访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材料,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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